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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能效测评相关条款的释义


【信息时间: 2015-12-31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关闭】

 

20153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是全国第一部针对绿色建筑发布的条例,对江苏省绿色建筑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条例第二十三条跟建筑能效测评有着密切的联系,条例规定了“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简称能效测评,是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开展能效测评是强化绿色建筑闭合监管的举措之一,是体现绿色建筑节能水平的重要方式。我国建筑能效测评借鉴了国外建筑能效测评经验,并结合了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等实际情况。江苏省作为全国第一批开展建筑能效测评试点的省份,从2008年起就开始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制度探索,至2015年底,累计对1600度个民用建筑项目进行了能效测评,并建立了覆盖全部省辖市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发布实施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为全面推广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对建筑节能和能效水平要求相对较高,节能措施要求较多,为了检验建成后的建筑整体能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必要在此类建筑中开展能效测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和最终效果,对社会可以起到较强的引导作用,在此类建筑中开展能效测评,公布其能效水平,接受社会监督,不仅可以促进项目自身节能,也能有效引导其他建筑开展能效测评和能效管理,共同推动全社会建筑节能工作。
为了防止施工阶段未按图施工,或在施工阶段对原有节能措施随意变更,降低绿色建筑能效水平的行为发生,条例规定了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