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信息时间: 2008-3-27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关闭】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办〔2006〕446号


 


关于成立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市容)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我省建设行业整体科技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推进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经建设厅常务会审议,决定成立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你们,请积极支持省建设厅科技委的工作。

    附件:《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建设部,厅、局有关部门

 

 

附件

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提高建设行业整体科技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推进建设事业科学、率先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建设系统科技方面宏观决策的参谋、咨询、协调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参与组织编制、评审本省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确定技术攻关项目。

       第四条  承担本省城乡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和城乡规划项目方案咨询、论证与评估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了解和研究国内外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组织进行有关专业技术调研,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评估工作。

第七条  参与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估、鉴定。

第八条  牵头组织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第九条  参与地方标准、规范、规程的研究、审查工作。

第十条  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重点建设工程中质量和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十一条  承担省建设厅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常务副主任1人)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是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23人。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由1020名专家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是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专业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在聘任期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委员和专家可以随时调整。

第十六条  科技委各专业委员会专家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经科技委批准,履行聘用手续。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科技委委员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可参加科技委组织的咨询服务和课题研究活动,并依法获得报酬,照章纳税。

第十八条  科技委委员应积极参加科技委及其专业委员会活动,遵守科技委各项管理规定。在科技委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有关报刊上发表文章。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技术法规为准绳,以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为依据,优质高效地为有关单位服务。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凡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可获得适当的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在科技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未经科学技术委员会许可,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科技委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厅专项经费、社会赞助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作和事业的发展。开展有偿活动和服务时,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报酬。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财务、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比照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建设厅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