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08-3-27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关闭】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6〕398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全省建设系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进建设科技进步,江苏省建设科技委员会(筹)设立了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由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赞助。

现将《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按照相关奖励办法,认真做好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附件:1、《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

             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抄送:厅、局各有关处室

 

  

附件1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是江苏省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最高奖,主要目的是鼓励在我省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中,通过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全省建设领域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省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为了做好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由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赞助,由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科技厅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制定奖励政策、评审办法,筹措奖励资金,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五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设立建设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60名左右的评审专家库,根据每年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1名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17人;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奖励委员会经省建设厅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项目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一)创新及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通过集成成熟应用技术的示范工程,并有创新的;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并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

以上成果或工程须必经上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的。

第九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推荐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建设领域江苏省内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向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鉴定或验收证书;

(三)经批准的专利、工法、标准或规程;

(四)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第十一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项目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二)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专业组的获奖成果;

(四)召开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评审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

  第十二条 获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异议经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四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保证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江苏省建设厅科技委员会下设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修订奖励办法,审议批准实施细则;

(二)筹措奖励资金;

(三)组建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四)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优选建设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6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每年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1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17人。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是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一)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中,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施,对推动建设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应用成果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通过集成,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工程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与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成果或工程必须在上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鉴定和验收,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

 第九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

(一)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在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重大贡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在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在建设与管理中发挥较大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成果

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通过集成,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通过整合,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关键设备,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技术装备的技术改造,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需另外列出,以供评审时参考。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害污染、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一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科技成果符合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

(二)申报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凡已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推荐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要撤消其奖励;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五)落选成果(即未评上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为鼓励技术进步,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在两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一)凡申报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建设厅直属机构、直属科研院(所)、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各市建设局(委),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及团体会员。江苏省科协所属与建设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省级学会也可向江苏省建筑土木学会推荐。

(三)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九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材料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除应填写《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外,还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价材料,包括经省级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

(二)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三)应用类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经过预审后,在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三)每年的31日至331日,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同时通过江苏建设信息网和江苏化学建材网接受申报和推荐。

 

第二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五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原则和方式: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三阶段评审方式,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各级奖项均须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每个成果由三位本专业专家(一位主审、两位副审)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通过成果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评出各专业组的获奖成果;

(四)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五)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六)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七)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七条 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9名,奖金总额5.0万元;

二等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7名,奖金总额3.0万元;

三等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3个,获奖人员不超过5名,奖金总额1.0万元。

获奖单位可按12--1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江苏建设杂志、江苏建筑杂志、江苏建设信息网、江苏华江在线等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受理。

第二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