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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时间: 2011-12-16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关闭】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科(2002)11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快全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工程质量,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实施工装。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 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下简称“四新”)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工程建设“四新”成果编制推荐性技术文件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推荐性技术规程”)是指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工程建设“四新”成果在工程中推荐应用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方面作出的技术规定。推荐性技术规程可以作为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评定验收和监督等方面的技术依据。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的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负责。其中,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由省建筑管理局受理申报和组织编制,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审定、发布。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五条 凡在我省建设中使用的“四新”成果,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或虽涉及但技术内容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的,均应编制推荐性技术规程。

第六条 技术(产品)具备下列条件后,由技术(产品)依托单位组织编制推荐性技术规程: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适合在省内或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技术先进、可靠、适用,通过省级以上鉴定、验收或评估。
三、有中试成果或工程试用验收成果。

第七条 编制推荐性应用规程应当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八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的编制深度、内容应能满足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中已有的内容可直接引用相关条目。

第九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编写格式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写格式要求。

第十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应当经过编制大纲、初稿征求意见、送审三个阶段。重要的推荐性技术规程还应组织专家组对编制大纲进行论证。

第三章  审定、发布

第十一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具体审查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产品)依托单位和编制单位共同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向省建管局提出申请。省建设厅或者省建管局接到申请后,应当于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答复。

第十三条 审定推荐性技术规程的专家组,应对技术规程的内容、深度就其科学性、严密性、可操作性和相对成熟性以及与相关标准、规范的关系等逐条作出明确的审查和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经审定通过后,由技术(产品)依托单位和编制单位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经审定通过的推荐性应用规程由省建设厅以 “苏JG/TXXX(序号)-XXXX(年份)” 的编号格式发布,并由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组织组织排版印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技术(产品)依托单位与省工程建设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时,可以将推荐性技术规程作为约定内容列入相关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的使用有效期限从发布之日起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技术(产品)依托单位可向省建设厅提出复审申请,经调整完善并复审合格的,可继续延长使用1-3年。

第十八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在以下情况下由省建设厅宣布作废:
一、超过使用期限未申请复审的;
二、技术(产品)已明显落后的;
三、经认定与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冲突的。

第十九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经推广应用成熟后,如有必要,可由省建设厅组织修订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 应当编制推荐性技术规程而未编制的技术(产品),可能涉及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应报应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用工程项目逐项进行技术论证,经批准后方可试用。应当编制推荐性技术规程而未编制的建设“四新”成果,不得作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工程建设中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审定和发布的“四新”成果应用技术文件,工程建设各环节不得采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产品)依托单位和编制单位申报的推荐性技术规程,经省建设厅审定后,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不作为资质、资格证书使用。凡工程建设管理对于有关法人、注册执业人员和专门技术(产品)资质、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推荐性技术规程由编制单位负责解释。